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稅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4號原告 陳貴枝 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地價稅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上開地址,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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