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8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810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謝致遠 債務人 熊奕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依債權人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所載,本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所得,惟查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係於高雄市苓雅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