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 尤元群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8.0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7.88」。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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