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900號聲請人 張莉婷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張永森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於民國104年5月2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