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32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 吳葉金豬 、丙○○、乙○○、己○○、戊○○○(原名 姜黃隨娥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8,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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