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8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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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8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五四號
原告大興被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一六九四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之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街○號,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