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白宗弘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乃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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