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93號聲請人 鄭建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玲玉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聚利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103年6月30日│12,000元│SSA0000000││││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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