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拓實業有限公司、戊○○、庚○○、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拓實業有限公司、戊○○、庚○○、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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