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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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 楊劭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劭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應償付追償電費新臺幣311,775元之依據(如追繳電費通知單等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