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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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 蔡秀美 被上訴人 蔡世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重訴字第4號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672,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72,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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