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5號附民原告 劉金田 附民被告 潘雅庭 附民被告 潘甘 入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51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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