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四號聲請人日商.歐塔馬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オ-タマ)法定代理人 奧村哲 也訴訟代理人 蘇芳儀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皋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高孟焄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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