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 楊晨晧
楊晨昕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蕷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勝雄 、 楊國禎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計算式:3,000×145=435,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