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號上訴人 丁有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玉 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扣除前已繳納肆仟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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