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犯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侵占案件,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7,000元,由其本人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151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受刑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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