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951號債權人東勢巨匠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權人名稱,並提出與之相符之簽章(因債權人名稱與狀末印章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