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三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號│││││││├─┼─────────┼────────┼─────────┼───────────┼────────┼────────────┤│1│ 江宗坤 │台北銀行敦南分行│肆萬捌仟捌佰伍拾柒│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0000000│七個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