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101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雲林縣古坑鄉,此有債權人提供債務人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該地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