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一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七百七十二元及送達郵票一百七十元(退郵一百七十元),總額確定為一萬一千九百四十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