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5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進楷┌──────────────────────────────────────────────────────┐│附表:95年度催字第5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2│ 朱錦俊 │未載│95年5月23日│500,000元│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