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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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
押)甲○○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培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蘇錦秀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