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達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達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83
31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3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8331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