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明富 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清償成數約17.22%」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償成數約17.02%」。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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