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欣仁選任辯護人許富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620、7621、9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欣仁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本裁定送達賴欣仁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賴欣仁前與同案被告 陳坤南 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620、7621、9282號提起公訴(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36號),認被告賴欣仁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事由,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裁定准予羈押,並於108年2月8日、4月8日各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及延長羈押裁定在卷。
㈡被告賴欣仁就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業已坦承不諱,並有證人指證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更扣有相關證物在案,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本件被告賴欣仁被訴罪名分屬最輕本刑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被告賴欣仁雖無通緝紀錄,但依一般合理判斷,仍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被告賴欣仁所為既屬重罪,非無逃亡以規避刑責之虞,自有予以羈押之必要,且考量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對其予以羈押處分,依比例原則,亦屬適當及必要,尚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之。被告賴欣仁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賴欣仁始終認罪,深刻反省,並積極供出上手因而查獲,所圖乃係案件早日確定,儘早服刑完畢重新做人,絕無逃亡之虞,然因思念家中老母,故請求在入監服刑前,能以具保並限制住居之方式代替羈押,使被告賴欣仁返家陪伴母親,而請求停止羈押。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賴欣仁羈押原因既未消滅,又無法以其他手段予以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其與辯護人所請,並無理由,應自108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㈢另被告賴欣仁前因有迴護同案被告陳坤南之舉,經本院認定
有與證人 石宗驊 勾串之虞而予以禁止接見通信,惟證人石宗驊業於108年5月27日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完畢,是本件已無勾串之風險,爰自本裁定送達被告賴欣仁之日起,解除對被告賴欣仁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義順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