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64號聲請人 楊甯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睿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107年5月11日」抑或「107年5月12日」?(蓋台端聲請狀載自到期日起算,惟附表之到期日與利息起算日之記載不一致)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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