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聲請人 陳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 洪和春 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表明「各張」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