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薛玉娟 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腰傷診斷證明書,並說明現有無繼續就醫之必要。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
三、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1條,醫療費亦屬於必要生活費用,倘聲請人欲以衛生福利部公佈之109年最低生活費為必要支出金額,則不得另提列醫療費1,400元,否則請依各項目實際支出費用提列必要生活費用。
四、聲請人交通工具為何?如名下有機車,請提出機車行照。
五、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等)、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之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請提出倘若開始更生程序後之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