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9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凱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768、176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張仁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108年8月15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8千元之保證金後,准予交保,嗣於同日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送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見108年偵緝字第1768號第107、11
1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被告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等情,則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09年9月11日新北警林刑字第1095279584號函暨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9月28日竹檢永捷109助510字第1099035228號函暨附件、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自行所繳納之保證金8千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王鐵雄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