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石文龍 被告 黃國隆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4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之陳述,不承認有任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無罪之判決,包括檢察官以被告犯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而提起公訴,法院僅認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就不成立犯罪部分,於理由中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旨,而未於主文中諭知無罪之情形。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是項訴訟,限於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253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四、本件被告黃國隆被訴誣告等案件,雖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有罪,但原告石文龍所告訴之被告誣告部分,本院審理結果,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則原告石文龍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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