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53號聲請人甲○○(即顯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顯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4年5月9日起延展至民國94年11月8日止。
程序費用由顯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顯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因故未能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予展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宏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