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7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