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簡字第3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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