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參加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一展 / 李祥維 被告 張黃慶娥
張淑芳 張鴻鈞
張淑卿
張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月18日裁定於另案即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1年8月5日經本院家事法庭判決在案,迄今無人上訴,有該民事判決、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歷審裁判資料、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原裁定所認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且原告亦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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