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債權人 韋宗寶 債務人 游智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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