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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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04號聲請人 鍾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鍾嚴阿芒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其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需與聲請狀末蓋用印文相符),或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上午9時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到庭以言詞表明拋棄繼承之真意。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已繳納之聲請費用無從退還)。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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