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42號原告 劉久雄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連憶婷 律師被告 呂國棟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但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通行權訴訟,屬財產權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以原告因起訴所得利益,亦即原告所有土地因此通行權所增加之價值定之,而依原告起訴情節及自陳無法計算因此所增加價值之狀況,堪認為不能核定之情形,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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