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宸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8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劉德盛 │華泰商業銀│104年9月30日│22,105元│AB0000000││││行大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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