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39號原告 吳慶峯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被告 陳明芳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聲請調解不成立)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肆萬叁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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