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韋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韋豪發 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