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粘棋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粘棋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11月,其中附表編號三之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四、五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1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六、七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0年),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附表受刑人粘棋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1月14日至│108年1月14日至│108年1月8日至108│││108年1月21日│108年1月23日│年1月11日、│││││108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2358號│11023號等│3293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3│108年度訴字第163│108年度金訴字第││事實審││號│9號│115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108年8月20日│108年11月2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3│108年度訴字第163│108年度金訴字第││判決││號│9號│115號││├────┼────────┼────────┼────────┤││判決│108年6月10日│108年9月23日│108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7日至││││108年1月17日至│108年1月23日││││108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1542號等│1542號等│4392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第2165號│第2165號│479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109年3月1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審訴字第││判決││第2165號│第2165號│479號││├────┼────────┼────────┼────────┤││判決│109年3月24日│109年3月24日│109年4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七│八│├────────┼────────┼────────┤│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7日│108年1月9日至││││108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4392號等│32711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金訴字第││事實審││479號│273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27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金訴字第││判決││479號│273號││├────┼────────┼────────┤││判決│109年4月9日│109年5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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