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更㈡字第1號上訴人 周讚堂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 律師
呂秋𧽚律師被上訴人 林玉娥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中關於「發票日93年4月18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發票日83年4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惟當事人如就本案判決已合法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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