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868號
聲請人甲○○○
0被繼承人乙○○
樓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地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4月10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足參。聲請人 楊林瑞英 為被繼承人之媳婦,其並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人,是依前揭法條,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既無繼承權,自亦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該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