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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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6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聖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鄒明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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