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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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541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晟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
3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並請原告提出兩造簽訂之契約書影本、保全系
統開通通報書影本、存證信函等證據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