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57號
原   告  賴瑞益
被   告 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吳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因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
,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其尚應補
繳113,5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8日送達原告
,然原告迄今仍未繳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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