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82號原告 朱國華 被告 陳晉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02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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