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18號原告 謝林換 訴訟代理人 謝立祥 被告 謝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