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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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耘浚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耘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耘浚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53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受刑人另於假釋期前犯詐欺案件,在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6678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