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俊吉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貴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以109年度聲字第79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假釋前因詐欺案件,於假釋期間經貴院判決有期徒刑10月,並經貴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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